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包括:年度质量考核、现场质量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年度质量考核。
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监管办”)负责在陕西省气象局官网申请信息公示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官网公示单位”)的现场质量考核。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中事后监管的现场质量考核。
第五条 官网公示单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上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附件1)、《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2)等相关资料。
未在陕西省气象局官网公示的资质单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事中事后监管的现场质量考核。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整理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资料,制订考核计划,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建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应由雷电防护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被考核检测单位提供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项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项目)的现场复核检测,可采用检测机构自测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方式。
第十条 对每个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检测项目,由各考核组按5%~10%比例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的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资质单位年度质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现场质量考核除应按第十三条的质量考核内容外,还应核对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相关证件、检查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组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对每一考核项目资料进行考核、分析,形成《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件3)。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完成年度质量考核全部工作后,应及时填写《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考核汇总表”,附件4),并将考核汇总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省局监管办。
第十七条 省局监管办应在收到考核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年度质量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监管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省局监管办对申诉内容进行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公布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汇总表等考核资料由省局监管办归档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和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