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Associ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缩写为SALDPM。

第二条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本会是由陕西省从事防雷减灾工作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政府部门联系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从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业内关系;提供业内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外、国外的防雷减灾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6号气象大厦七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及业务指导单位贯彻实施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授权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并为政府提供专业性服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等防雷减灾组织的从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进行认定,开展防雷减灾产品(如防雷产品、仪器设备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防雷装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等;

(二)开展防减灾产品认证(如防雷产品),发布市场信息,推荐防灾减灾产品或者服务,举办防雷减灾产品及技术展览,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防雷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防雷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制订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技术标准,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建立我省防雷减灾行业自律机制;

(四)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内部刊物和科普读物,组织防雷减灾科学技术讲座,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的事宜,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防雷减灾工作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六)参与推选、表彰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能够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活动;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系.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3、取得防雷减灾工作的相关资格或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气象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设立各专业分部。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本协会需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聘用方式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批准;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和会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及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有关的奖励制度或办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气象局及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陕西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气象局和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