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协会职能的正常履行,根据《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章程》、《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从取得会员资格当年起,按照本办法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交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单位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五条对会员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特殊原因,交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协会可根据不同情况批准减少、缓交、免交会费。减交数额不超过会费标准50%,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会费交纳标准

第六条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年/20000元

副会长单位:年/10000元

理事单位:年/5000元

单位会员:年/3000元

第七条会费按年交纳,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纳,以每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交纳。

第三章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开展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交流,聘请相关专家、顾问作技术指导、学术报告等;

(三)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四)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资质单位资质及个人资格注册、变更、延续等专家审查及检查工作的支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产品(如防雷产品、气象仪器设备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防雷装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等的支出;

(六)开展气象防灾减灾产品认证(如防雷产品),举办气象防灾减灾产品及技术展览支出;

(七)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气象防灾减灾专业内部刊物和科普读物,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技术讲座,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等的支出;

(八)表彰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与业务范围有关的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协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条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呈交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自愿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防雷减灾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